工伤的认定和处理
一、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即工伤)是
指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
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职工由于下列情形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1)从事
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
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
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
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残
废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
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
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者因突发性疾病造成
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班、下班的规定时间
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申报工伤和工伤待遇
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于工伤及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企业无权作主,必
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具体程序如下: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
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报告,其家属可
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企业提出工伤
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为
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同时,工伤受害人或其家属应当于事故发生
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申请期
限可以延长至30日。当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
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或者医疗期间仍不能工作的,可以向当地
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等级鉴定。
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所需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
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
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被鉴定为一级
至十级伤残的,在工资、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补助金等方面分别享受法律规定
的不同待遇。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凭工伤决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
赔偿。当然用人单位和受害者可以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解决。用人
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因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
的《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
号)等的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和要求赔偿时,
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
仲裁。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当
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定的,
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
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不
服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