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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犯罪 厂长被判刑罚
某纸箱厂的厂长刘某做梦都没想到,为集体偷税,自己个人分文未沾,却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刘某任职的厂自1995年到1998年间纸箱厂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税23万元,偷税率为77%。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211条,单位犯偷税罪,厂长受到刑事处罚。
人们对纸箱厂因偷税被处罚金24万元,还可以理解,但刘某身为厂长,平时为企业省吃俭用,不多花乱花企业的一分钱,被职工誉为“清廉厂长”,却被法院定罪判刑,一时怎么也理解不了。
评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纸箱厂采取建立账处账,在账簿上不记收入或者少记收入等手段,偷税达23万元,偷税率超过30%达到77%。根据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纸箱厂已构成偷税罪。我国《刑法》第211条规定:“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偷税罪处刑”。法院对纸箱厂厂长刘某的处罚,就是根据这一规定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