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
冀法援(2002)7号
关于实行《省直律师事务所办理
法律援助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报
河北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2001 年 11 月 8 日,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与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联合下发了《省直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一年多来,在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及全体执业律师的努力下,我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理工作进展顺利并初见成效,这项工作也始终得到了省司法厅领导的高度重视。实践说明,律师通过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既向当事人宣传了法律知识,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为我省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年多来,省中心不断收到当事人的反馈意见,对自己案件的代理(辩护)律师既有赞扬,也有中肯的批评和建议。省中心对这些反馈意见逐个进行了核实,有许多好的典型如:冀立律师事务所尹宗凯律师代理的煽动民族仇恨、非法游行示威、妨害公务刑事诉讼案;百盛律师事务所宋彦茹律师代理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民事诉讼案;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淑君律师代理的民事伤害赔偿诉讼案等。但也有个另案件存在立卷不规范,承办人不尽职尽责等现象,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
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日益深入人心,法律援助申请人数逐年增加,律师承担义务,实施援助的案件数量将,律师任重道远。为使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借此,省中心强调:我省法律援助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
1991 年 9
月 11 日联合下发的《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办法》执行。卷内文书使用司法部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案件格式文书。法律援助案件的立卷应由承办该案件的律师负责,案件办理结束将卷宗交由省中心归档管理。希望各律师事务所继续做工作交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中心。
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
200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