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页  回上页                凯歌律师

一起网络作品侵权纠纷官司告诫人们--

            网上作莫擅用

  不久前,一起网络作品侵权诉讼已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令被告方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因擅自从网络下载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须停止侵权,登报公开致歉。
  1999年2月,原告陈卫华向法院提起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其诉称:原告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文章,在网络上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载。文章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未经许可,将文章从网上下载并在报纸上刊出。被告随意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公开致歉,给付法定稿酬共计5万余元。
  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答辩道:《戏说MAYA》一文是报纸热心读者在1998年8月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到报社的电子信箱的,文章投稿里并无“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声明。为慎重起见,刊出之前报社曾函告投稿者,要求提供作者的详细资料,但未见回音。报纸刊载该文时,除标明作者“无方”外,又以加注编者按的形式,注明“作者不详”。因此,报社刊载《戏说MAYA》文章,已尽到审核的义务,充分地尊重了作者的著作权,主观上无任何恶意过错,并无侵权行为。现报社愿在确认原告为文章作者身份后给付稿酬,但其要求报社公开致歉,给付所谓“惩罚性稿酬”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予驳回。

  此案开庭审理之时,法院主持进行了勘验演示。在互联网上,原告陈卫华可以修改“3D芝麻街”的主页内容、密码,可上载、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之上,通过WWW服务器将文章上载至署名“无方”的个人主页,从主页面可看到“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告示,原告陈卫华向法官提出了登录图示、站点目录图、文章页面打印文件等证据,被告方则出示了刊有文章的报纸、读者投稿的稿样。经庭审质证,法官予以确认。

  法官请互联网管理部门的专家作了论证,了解到目前我国互联网关于个人主页注册操作尚无法律规定,但据专家们论证: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会获取到该主页的账号、密码和网址。主页的密码只为注册人掌握、使用,网络上主页文件的上载和删除,唯有注册人能够完成。经过勘验演示和专家论证,被告方无法提出证据证实在个人网页上操作还有其它情况存在,无法证实涉诉文章早于网络上载前被报刊登载。庭审调查结束时,被告方表示认同原告陈卫华即是文章作者“无方”。

  此案海淀区法院最终判定:首先,依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该案涉及《戏说MAYA》网络作品,系对三维动画技术的文学性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从服务器上载到互联网上保持稳定状态,社会公众可借助联网主机阅读,故该文章理应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据该案现有证据可证实文章首次上载“3D芝麻街”个人主页的时间为作品发表的时间;其次,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
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该案“3D芝麻街”个人主页的版主与《戏说MAYA》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经勘验演示,原告陈卫华能够修改该主页密码、上载、删除文件,被告无证据证明有特殊情形存在,故原告陈卫华确是作者“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属其所有;再有,我国著作权法明文确立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原告陈卫华将作品上载互联网发表,是在网络空间传播作品,行使作者享有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任何人未征得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作品,否则即是对著作权的不法侵害。该案被告却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他人作品,并刊载于由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报
刊之上,为其商业目的而肆意扩大原告作品的传播空间,侵犯了作者的自行行使的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因而,原告陈卫华诉请主张事实充分,理由得当,应予支持,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致歉的法律责任。该案原告陈卫华就其提出要求被告方给付惩罚性稿酬5万元的请求,没有相应证据,具体稿酬给付数额,将视被告侵权行为恶意程度,以法定稿酬为基准,加倍判定,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回首页 回上页